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近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收到你局《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简要信息快报表》,你市济钢片区韩仓河以东地块B-28、B-29、B-40开发项目(B-29)工程总承包(EPC)发生1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该项目建设单位为济南立铭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甄凯,项目负责人甄凯),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别为济南城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锋,项目负责人王勇)、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拥军,项目负责人王勇),施工专业承包单位为山东晨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坤旺,项目负责人李洪伟),监理单位为众成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利建,项目负责人武晓鸣)。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现对该事故查处工作启动督办程序,请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有关从严从速处罚措施规定,将事故直接涉及的施工、监理等单位公示警示为全市施工安全风险企业,责令事故项目全面停工整顿;政府投资和国有主导投资项目应谨慎委托建设任务,政府土地出让应慎重选择,直至事故结案处罚执行完毕。 二、立即启动对涉事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复核(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复核由事故所在地主管部门负责,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核由企业注册地主管部门负责)和对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动态核查。于2025年11月10日前,将核查结果及行政管理措施实施情况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指导督促有关单位依法依规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履行部门职责,参与事故处理。积极做好与应急管理部门的协调沟通,确保信息畅通。及时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和有关规定,结合部门职责,对责任单位及单位负责人等依法依规暂扣、停业、降级、吊销有关证照,实施经济处罚。 四、严格按照《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警示教育办法》,组织开展事故现场警示教育。现场警示教育结束后10日内,将现场警示教育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并向行业企业和工程项目公开。 六、事故调查报告(含地方政府批复)、住建部门处罚文书等材料,请分别于政府批复之日起7日和30日内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联系人:信恒武、韩景明,电话:0531-51765162,传真:0531-51765161,电子邮箱:xinhengwu@shandong.cn。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5年10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2024年底,山东省应急厅联合省住建厅等13部门印发《关于依法严格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惩戒推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的意见》(鲁应急发〔2024〕13号)。 1、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死亡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等情形的企业,要启动刑事调查,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事故企业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2、事故调查要加强行刑衔接。对涉嫌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当地司法机关要尽快立案并履行司法程序。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将有关线索、材料移交属地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1、企业隐瞒事故发生,只向公安机关报警案件,未按规定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的,经查证属实的,构成事故企业瞒报。 2、对谎报瞒报事故企业和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分别给予事故处罚的同时,要专门对谎报瞒报行为,依法给予事故企业按事故等级100万元至500万元的处罚,依法给予责任人员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罚款的处罚。 3、不得以事故处罚代替谎报瞒报行为处罚,或以谎报瞒报行为处罚代替事故处罚。 1、实施“一案双罚”,不得以企业罚代替个人罚,或以个人罚代替企业罚。 2、发生死亡事故的,要对事故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相关许可条件的复查复核和相关资质的动态核查,发现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降低或撤销相关资质。 按照一般、较大、重大的事故等级依法对事故企业分别处30万至100万元、100万至200万元、200万至1000万元的事故罚款的同时; 对符合“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情形的事故企业,依法处罚款数额2倍至5倍的罚款。 未依法履职导致发生事故的,依法对主要负责人按照事故等级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100%的事故罚款并给予撤职处分,对其他负责人、安全总监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事故等级处上一年年收入20%至50%的事故罚款, 对违章指挥、强令组织违章冒险作业等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至20万元的事故罚款。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职导致发生事故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理。 对因重大事故隐患未排除导致发生死亡事故的企业,依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发现事故企业还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也要依法采取停产整顿措施。 企业拒不执行停产停业措施、有再次发生事故的现实危险的,要依法对事故企业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依法取证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法暂停或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发生一般死亡事故的,依法暂停资格1至3个月; 发生较大事故的,依法暂停资格3至6个月; 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依法撤销资格。 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重大以上事故,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国家对有关行业领域已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