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招标人和招投标代理机构不按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单独计取安全文明措施费或费用标准低于现行规定的,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标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不得招标,并给予通报。
投标人在投标时,未按规定单独计取安全文明措施费或费用标准低于现行规定的,在评标时按废标处理。
藏建质安〔2023〕256号 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藏青工业园规划建设局,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与质量监督总站: 为深入贯彻安全发展新理念,加强安全文明施工投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和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费用(以下简称安全文明措施费)的使用管理,保障和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2013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文明措施费,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设备安装及装修、拆除工程(以下统称建筑安装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附件1) 第四条 建筑安装工程中的安全文明措施费必须按国家或自治区、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第五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监管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各地(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的提取、使用等情况的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的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或招标控制价时,应当依据本办法测定的相应费率,合理确定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有特殊要求或危险性较大的建筑安装工程,可结合实际增加安全文明措施费计取比例。 第七条 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的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准确填写安全文明措施费金额栏。在专用条款或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费用的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 第二章 计取标准 第八条 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提取标准如下: (一)安全施工费: 1.房屋建筑、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施工费按工程造价的3%; 2.市政基础设施安全施工费按工程造价的1.5%; 3.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计算基数为“分部分项工程费+单价措施项目工程费”之和。 (二)建筑安装工程中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等取费标准,按现行《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XZ00-33-2016)》规定执行,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招标人或具有资格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在措施费中列出安全文明措施费,并明确投标方未按规定计算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十条 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应当包含并单列安全文明措施费,竞标时不得删减。投标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本办法测定费率计算标准。 第十一条 未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备安全文明措施费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不予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业务。 第三章 使用程序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单位)承担安全文明措施费的具体使用、监督和管理职责,应建立健全安全文明措施费的提取、使用程序及职责和权限等管理制度。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中须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措施项目总费用,责成施工单位科学合理编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实施方案及安全文明措施费使用计划,并监督落实情况,确保安全文明措施费按规定提取和使用。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实施方案及安全文明措施费使用计划,在项目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文明措施费项目清单,并建立安全文明措施费支出台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安全文明措施费支出应当取得发票、收据、转帐凭证等真实凭证,确保安全文明措施费的有效投入和专款专用,并报监理单位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 施工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工伤、医疗等保险费用和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用,以及本企业职工薪酬、福利,不得从安全文明措施费中支出。鼓励施工单位使用经检测合格的自有安全防护用品、设施、设备。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单位)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措施费总额的60%,剩余部分按照合同约定的过程结算及施工进度支付。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单位)要严格履行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督促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安全文明施工等各项措施,并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项目清单备查。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文明措施费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等,应当及时审核并签认所产生的费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单位)及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责令暂停施工。 第十六条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措施费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及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由于工程总承包单位原因,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十七条 根据建筑安装工程实际情况,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单位)与施工单位计取安全文明措施费,应当完整填写相应的《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提取使用审核单》,并对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附件2)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招标人和招投标代理机构不按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单独计取安全文明措施费或费用标准低于现行规定的,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标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不得招标,并给予通报。 投标人在投标时,未按规定单独计取安全文明措施费或费用标准低于现行规定的,在评标时按废标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下列问题的,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一)建设单位未拨付安全文明措施费,对施工单位提出施工要求的,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五十五条规定处罚。 (二)监理单位未按本办法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的,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处罚,并视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三)施工单位挪用或套取安全文明措施费的,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罚,并视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四)施工单位未及时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六十四、六十五条规定处罚,并视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二十条 在建设项目审计过程中,应当对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单位)和施工单位支付和使用安全文明措施费等情况依法进行审计,发现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安全文明措施费有未使用和结余的予以收缴,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审计中发现项目参建单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招投标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监督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非公开招投标的建筑安装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凡2024年1月1日以后发出招标文件的招标工程或签订合同的建筑安装工程按本办法执行。原《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藏建质安〔2012〕110号)同时废止。 附件:1.安全文明措施费组成清单; 2.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提取使用审核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