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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平台放大招:带业绩的建造师含金量大涨!挂证要彻底凉了
来源: | 作者:longjijianshu | 发布时间: 2025-09-29 | 9 次浏览 | 分享到:
来源:住建部-四库一平台等

近日,有读者发现住建部四库一平台上线了新功能,人员数据栏目新增“资质申报使用轨迹”模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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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建规杂谈

但该模块并未固定显示,有时能看到,有时看不到,有人咨询平台,得到“功能处于测试中”的答复,由此来看,该模块正式上线只是时间快慢的问题。

而就在2025年2月19日,住建部的“四库一平台”系统刚正式上线“动态核查”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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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模块功能叠加将打出王炸效果:

建造师的注册轨迹一目了然,动态核查则让挂证人员没有片刻喘息,隐蔽式挂证彻底要凉了。

  • “资质申报使用轨迹”模块,相当于为注册人员建立了动态履历台账,不仅会实时记录证书用于资质申报的具体时间与类别,就连过往的申报记录也已全部补录,注册人员证书的流转与使用情况清晰可查;

  • “动态核查”模块则成为监管部门的常态化监察利器,取代了过去的阶段性抽查,系统标记“资质异常”的建筑企业被集中公示。

1、挂证彻底要凉了

  • 若注册人员的证书出现跨企业、短时间内重复用于资质申报的情况,与全职任职逻辑明显冲突,通过轨迹模块可直接锁定此类异常,企业也因忌惮处罚风险,不敢再随意使用挂靠证书。

2、有真材实料的建造师含金量大涨

  • 具备合规业绩的一级建造师(特别是技术负责人岗位),因企业新办、增项、维护资质的刚性需求,短期内或出现阶段性上涨,待市场供需关系趋于稳定后,价格会逐步回归理性区间。

其实这两个功能都是为了配合《建办市〔2024〕52号》文件。

去年11月,住建部发布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要加强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动态管理。

住建部明确:注册人员及技术负责人一年只能用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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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点核查以下企业:

(一)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转包、违法分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在资质申请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

(二)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取得资质的企业;

(三)聘用的职业资格人员被撤销或者吊销注册的企业

(四)聘用一年内变更注册单位2次及以上的职业资格人员的企业

(五)其他应当重点核查的企业。

有关专业资质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开展动态核查。

2、核查结果应用:

  • 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在被标注期间不得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事项

  •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审慎选择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承揽工程

查看全文:《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也紧随其后,要求企业对其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开展背景调查,其中就包含注册轨迹

浙江:9月20日起,凡录入“监管系统”的建造师、职称人员,均需上传承诺书、劳动合同、社保缴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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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加强全省建筑业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核查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

加强技术人员审核。

  • 凡录入“监管系统”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人员、职称人员、技术工人),均需上传个人承诺书、劳动合同、人员社保缴纳凭证(仅对无法共享的须提供,且到账一个月以上)

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 对其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开展背景调查,包含个人社保缴纳凭证、工资发放流水、个税、注册轨迹等

  • 其中,对于拟聘用用于企业资质的技术负责人还应重点调查其个人业绩(合同、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等材料)、申报业绩工程的现状照片(照片需显示地理位置信息)等材料

及时查处弄虚作假行为。

  • 企业申报资质使用的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为虚假业绩的将视为企业弄虚作假情形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对提供虚假业绩的注册人员实施信用惩戒

  • 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存在“挂证”行为的将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在“监管系统”进行标注予以对外公布,企业应审慎选择被标注人员

  • 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企业,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开展资质动态核查;对同一法定代表人涉及多家企业的,对其他企业开展延伸资质动态核查

一系列行动表明,行业监管已迈入全时段监管新阶段,如今各省均已同步上线动态核查功能,彻底告别了过去“一阵风”式的突击检查。

查看各省政策:链接

带业绩的建造师含金量大涨是大趋势

带业绩的建造师含金量大涨其实是近几年的趋,我们可以回溯到2023年和2022年的文件。

住建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自2023年9月15日起施行。这份文件可以说得上是新版《资质标准》出台前的重磅文件了,也能从中看出未来资质改革的一些动向。

对于企业申请一级资质有很大的影响!

1、审批部门调整。原来由试点的15个省进行审批,9月15日起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实施

2、注册建造师指标调整。申请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的注册建造师人数等指标要求

3、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级别调整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也就是特级和一级),

  • 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工程项目,

  • 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

自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资质企业的业绩应当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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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需求大增!

上述变化中,影响较大的就是建造师数量要求恢复!

之前住建部建市[2016]226号取消了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

这个文件出台后,申请施工总承包一级等资质又要满足资质标准中的注册建造师人员数等指标要求了

以建筑工程总承包一级资质举例:

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12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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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业绩的一级建造师含金量大涨!

文件还提出,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四库一平台”上A级或B级工程项目。

这也2022版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的趋势是相同的。

征求意见稿新增一条技术负责人必须为一级或二级注册建造师且有工程业绩,此前技术负责人有职称就可以,现在必须得有证书和业绩了。

原资质标准要求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职称或者建造师执业资格改为由建造师担任征求意见稿要求技术负责人必须为一级或二级注册建造师且有工程业绩,接下来,有良好业绩的建造师含金量将大涨

没有真材实料、“挂证”的建造师将会逐渐被淘汰,尤其是面临全国平台联网的双重打击下,生存更加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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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人员要求汇总

本文依据现行的最新政策对各类施工总承包企业资产、企业业绩、人员要求进行汇总,供读者参考!

现行标准以及后续调整的政策法规: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净资产指标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77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注:其中不一致的,以建市规〔2023〕3号为准)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

注:以下为正常申请一级资质的企业,企业申请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延续的,暂不对企业的注册建造师等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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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各级资质的考核变化如下,暂不考虑征求意见稿内容,全部依据目前正在执行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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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级

依据:

关于印发《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72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净资产指标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77号)

编者说明:

建市[2015]177号修改净资产考核指标。

建市[2015]154号文取消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特级资质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以及《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特级资质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房屋建筑工程的限制。”

取消《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中关于国家级工法、专利、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等考核指标要求。对于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不再考核上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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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依据: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注:其中不一致的,以建市规〔2023〕3号为准)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

编者说明:

建市[2016]226号取消了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

建市[2015]154号文取消了“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

建市规〔2023〕3号恢复了注册建造师人数等指标要求

建办市〔2023〕47号:暂不对申请延续1年的企业的注册建造师等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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