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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以下六种不算 “挂证”!
来源: | 作者:longjijianshu | 发布时间: 2024-10-28 | 62 次浏览 | 分享到:
来源:天津市住建委、中国政府网、西安市住建局

在工程领域中,“挂证” 行为始终是住建部门重点监管的对象。

特别是近段时间,各地住建部门与人社部门联手,借助查社保、查公积金以及大数据等方式来判定是否属于 “挂证” 行为。

然而,部分证书由于历史原因,被住建部门判定为 “挂证”,可实际上并非 “挂证”。

针对此情况,天津住建委特地发布了文件,明确了六种暂不认定为 “挂证” 行为的情形。该文件依据的是住建部此前文件建办市函〔2019〕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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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认定为挂证

六类暂不认定为“挂证”行为的情形: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2)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

(3)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4)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

(5)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6)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


若你属于上述 6 类情形却被认定为 “挂证”,可以联系住建部门进行申诉。

住建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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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此前2019年发布《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建办市函〔2019〕92号)

一、对实际工作单位与注册单位一致,但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以下6类情形,原则上不认定为“挂证”行为:

  •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 2.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

  • 3.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 4.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

  • 5.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 6.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

原文链接: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19-09/29/content_543456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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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待续

而存在以下问题中的任何一种,原则上会被认定为非法 “挂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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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为挂证

1.‌‌社保缴费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

2.‌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或者存在多个缴纳缴存单位的;

3.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执业)的;

4.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建筑活动的;

5.其他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属于“挂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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