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国家发改委出台了《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办法》的意见稿,这份文件明确指出了一项重大调整:以后各个地方,不再可以自己对招标、投标企业以及代理机构进行属地化的信用评价了。
以前跨省市去拿项目,不少公司都在所谓的信用打分上吃过暗亏,很多区域自己定的评价细则,往往会要求你有本地纳税记录、员工在当地的社保,或者以进入本地预选库作为加分前提!还有些甚至直接拿本地工程业绩,当核心考量。
表面上看起来像是在给企业信用打分,但实际操作上,就是对本地企业的一种变相倾斜。
外地单位综合条件就算再优秀,只要没有这些本地化指标,起步分数就比别人低一块,中标难度自然就加倍增加。
现在文件的意思给得很明确,这种各地各自为战、自定标准的局面要结束了。以后信用评价的规则制定权,统一收归一起,由主管部门来牵头制定全国统一的标准。
这就代表着,以后不管是去北京投,还是去新疆投,大家拿到的都是同一张考卷。地方上只能去套用统一的评价结果,不再允许私下搞一套加分扣分的细则。
其实关注行业动态的话,这几个月很多省份,已经提前开始了清理动作。
去年9月,福建省叫停了施工领域的企业信用评价,紧接着12月,天津也全面暂停了房建和市政企业的信用信息采集与量化评分,新出的招标文件里,不再设信用评价的条款。
到了今年3月和4月,陕西、厦门也先后发文,暂停了相关信用信息的采集与评价。
之前国办发的8号文,给出了一个时间底线,要求各地在2026年底之前,完成对擅自开展信用评价情况的排查和清理。现在这几个地方主动暂停,其实就是在为接下来的统一体系,做好平稳过渡。

规则大一统之后,到了底下的执行层面也变得更加明朗,办法里有一条硬性规定,针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方、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应当去查询投标人的公共信用信息。
在过去的招标文件范本里,经常用的是可以,这就留出了一定的操作弹性。
现在统一换成了应当,在法律规定层面,这就是必须核查、强制执行的意思。
如果在系统里查出,企业有过串通投标、行贿谋取中标的受罚记录,或者是弄虚作假骗标,再比如直接上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评标委员会必须否决这家企业的投标资格。
哪怕是几家单位联合投标,只要成员里面有一个是失信状态,整个联合体的资格,也会被连带否决。
办法里还明确了后果,要是不按照要求查询和应用这些信用信息,最后影响了中标结果,那么中标就直接算无效的,而且后面还要依法追究责任。

如果查到了对方有失信记录,却假装没看见不去否决,同样属于违法行为。信用信息在这个环节,已经不再是个可有可无的参考项,而是变成了拦在投标资格前面的硬门槛。
对于做工程的民营企业来讲,这个变化的影响相当直接。
好的地方在于,跨区域接项目的行政障碍少了不少。只要企业平常规规矩矩地做事,信用等级可以保持住,那么去全国哪个地方竞标,都不用再受那些本地化指标的限制,老老实实地积累的信用记录,也能够在全国通用。
并且按照新规的导向,银行和担保机构,会根据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差异化的保函费率。
信用好的公司在开保函、办相关保险的时候,费用支出能降一点,金融机构那边,也会相应扩大信用贷款的覆盖范围。以前民企融资成本,普遍高于国企的现状,有希望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
但如果是那些留有不良记录的企业,面临的准入限制将会非常严格。一旦有了串通投标,或者弄虚作假之类的失信记录,在规定的最短公示期内,企业是没有资格参与竞标的。
很多公司平常就是得依靠不断接新的项目,来保持资金周转,如果连续好几个月不能投标,资金方面的压力会很快增加。
过去很多民企并不重视这一块,没有专门对接信用管理的人员,不清楚扣分规则,出了问题也不知道怎么去修复。现在的信用水平,直接关系到能不能开展主营业务,安排专门的人去对接维护,已经成了一项常规工作。
往后看,信用等级不光和投标资格相联系,还会影响到项目的保证金缴纳比例、预付款的发放比例、工程款的支付进度,以及日常监管部门的检查次数。
现在智能辅助评标和大数据查围标串标,这些技术应用越来越广,想靠人为去干预信用评价结果的空间,基本被大幅压缩了。
对建筑企业来说,信用记录已经变成了参与市场的基本通行证。
平时干活规避质量事故,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定期关注自身的信用状态。如果有不良记录尽早走流程申请修复,保持一个良好的信用底板,在接下来的统一市场里,才能更有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