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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宣:10月1日起,不得擅自变更项目经理、总监!
来源: | 作者:longjijianshu | 发布时间: 2024-08-30 | 69 次浏览 | 分享到:
来源:山西、嘉兴、丽水、徐州、宿迁、东莞等各省市部门,整理:度川管理研究部,转载请注明!

今年以来,已有多个省市区发文对从业人员配备作出要求主要明确:到岗履职、人脸考勤、人员一致、任职要求,中标后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等关键岗位人员。

山西:10月1日起,政府投资工程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总监;

浙江嘉兴:施工单位对实名制负总责!项目部、监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不得擅自变更;

浙江丽水:3月1日起中标后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每日必须人脸考勤;

江苏徐州:项目经理、总监不得擅自变更!关键岗位人员必须提供3个月以上社保证明;

江苏宿迁:建设单位负质量安全首责!项目经理等关键岗位人员不得随意变更

广东东莞:2月1日起,设计项目负责人及主要人员,不得擅自更换

......

山西:10月1日起,政府投资工程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总监!

《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24年7月26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01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具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单位应当在约定的开工日期前支付预付工程款,比例不得低于合同价款总额的百分之十。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已确认的当期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支付工程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合同约定的进度款的百分之八十五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建设单位不得以建设工程未完成审计为由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款比例不得低于工程结算总价的百分之九十。承包单位采用担保、保险等方式提供工程质量保证的,建设单位应当于竣工结算后十四日内,支付剩余工程款。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法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承包单位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02
施工现场配备的施工、监理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更换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建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与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管理人员。配备的管理人员应当与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确认书载明的人员一致并确保派驻的主要管理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到岗履职

施工期间施工现场配备的施工、监理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更换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未履行管理职责,导致派驻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主要管理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到岗履职的;

  • (二)擅自更换施工现场配备的施工、监理管理人员,更换的施工、监理管理人员不具备同等或者以上资格,或者更换人数超过三分之一的

查看详情:10月1日起,政府投资工程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总监!

浙江嘉兴:施工单位对实名制负总责!项目部、监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不得擅自变更

7月,嘉兴市住建局发布《嘉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嘉建〔2024〕7号)。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8月12日起施行。

01
施工单位对实名制负总责!

  • 全市所有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应统一按照省建设厅发布的数据格式、接口标准和接入流程对接“省保障在线”主要管理平台。(详见附件1)。

  • 施工企业对所承接工程的项目实名制管理负总责

02
项目部、监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不得擅自变更!

  • 施工项目部和项目监理机构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擅自变更

03
项目负责人等人脸、虹膜考勤,每日考勤次数不得少于2次!

  • 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应在开工前录入所有项目管理人员基本信息,并在考勤设备上进行实名认证、人脸识别

  • 项目管理人员应在每个施工日通过现场实名制通道采用人脸、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考勤,每日考勤时长应与施工作业时间相符,考勤次数不得少于两次

  • 建筑工人应在每个施工日通过现场实名制通道人脸识别、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方式进行考勤;每日考勤时长应与施工作业时间相符,考勤次数不得少于两次

项目管理人员包括施工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专职安全员、劳务员、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等人员,还包括参与项目管理的建设、设计和咨询等单位人员。

04
处罚

  • 发现施工项目部未落实项目实名制管理职责的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 对到岗履职未达标的项目和个人应采取责令限期整改、约谈企业负责人以及列入重点监管对象等措施;限期未整改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并信用惩戒。

查看详情:住建局:8月12日起,关键岗位人员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总监每日人脸/虹膜考勤!次数不得少于2次

浙江丽水:3月1日起,中标后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每日必须人脸考勤!

2月,丽水市住建局正式发布《丽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要求中标后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

  •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管理

1
中标后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总监等关键岗位人员!
  • 招标项目自中标之日起(直接发包项目自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施工、监理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关键岗位人员

  • 鼓励施工、监理单位在超危大工程施工期间,按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增配关键岗位人员数量

2
关键岗位人员每天必须实名认证、人脸考勤
  • 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将关键岗位人员录入“浙江省建筑工人保障在线和“丽水智慧工地平台(实名制)”,在考勤设备上进行实名认证、人脸识别和日常考勤认证登记完成后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江苏徐州


6月,徐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加强全市建筑工程发承包及分包市场行为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项目经理、总监不得擅自变更!关键岗位人员必须提供3个月以上社保证明!
  • 鼓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现场答辩

  • 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

  • 投标文件拟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关键岗位人员必须为本单位职工,须提供与本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3个月以上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

  • 发现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派驻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关键岗位人员与徐州市建筑工程实名制管理系统录入人员不一致且没有与施工单位无有社保关系可视为涉嫌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及时移交执法部门查处。


江苏宿迁

5月,宿迁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管理的通知》。

建设单位负质量安全首责!项目经理等关键岗位人员不得随意变更!
  • 建设单位作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的首要责任主体,应在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中约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项目主要管理人员配备

  • 施工单位作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主体,应按标准配备项目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具体标准详见(附件1)

  • 监理单位作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主体,应按标准配备项目总监等主要管理人员具体标准详见(附件2)

  •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不得随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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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无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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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无锡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贯彻《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 本通知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明确:

  • 中标人应诚实履约,除不可抗力外,现场派驻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应当与投标文件中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保持一致中标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变更

江苏连云港

2023年10月,连云港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加强全市在建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管理的通知》。明确:
  • 施工单位中标(开工)后,关键岗位人员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特殊情况需进行变更的,需按要求在“省一体化平台”施工合同归集系统中办理。

  • 对未经发包人同意及中标(开工)后没有办理网上合同归集的关键岗位人员不予变更

  • 在资料真实、完备、人员能力匹配、现场考核评估的基础上,决定是否予以变更,切实推动工程项目质量和建筑市场秩序持续向好。

广东东莞:2月1日起,设计项目负责人及主要人员,不得擅自更换

2023年12月15日,东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深化我市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改革的通知》(东建市〔2023〕5号)本通知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

01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的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通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参照本通知执行。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参加资质许可范围内各类建筑工程设计招标

02

招标人应给予未中标方案补偿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未中标方案补偿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方案招标对于经评审合格入围但未中标的设计方案,招标人可以结合项目实际给予不同程度的未中标方案补偿,项目在立项阶段时,编制项目总投资应提前规划相应的补偿费用。

03

招标人可以自主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和定标候选人名单自主确定中标人定标办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并在相关报告中详细说明其确定中标人的理由

04

设计项目负责人及主要人员,不得擅自更换



担任设计项目负责人及招标文件中明确指定的主要人员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换

设计项目负责人应亲自参加现场踏勘、方案设计、方案汇报等环节,且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设计项目负责人不得由两人或以上同时担任其承担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应当保证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可要求设计项目负责人以及各专业负责人到岗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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