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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退出舞台!住建厅:2024年7月起,在全省开展建筑企业自有工人试点!
来源: | 作者:longjijianshu | 发布时间: 2024-07-03 | 135 次浏览 | 分享到:
来源:福建省住建厅、重庆市住建委,整理:度川管理研究部,转载请注明!

继重庆之后福建成为全国第二个明确发文提出开展建筑企业自有工人试点的省市。

6月28日,福建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印发《福建省培育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建筑〔2024〕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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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目标




利用两年的时间在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试点工作,深化建筑业劳务用工组织模式改革,加快培育建筑企业自有产业工人队伍

力争实现试点项目的施工现场自有工人比例在试点第一年、第二年分别达到的10%、20%特种作业人员自有工人比例分别达到的40%、80%以上

02





试点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01



准备阶段(2024年7月~2024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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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定试点企业

  • (1)省、市建筑业龙头企业自愿报名,并作为试点牵头单位具体推进。鼓励其他总承包企业积极报名参与试点工作。

  • (2)各设区市、建筑之乡住建主管部门推荐一批本地专业承包企业和施工劳务企业参与试点工作

2.确定试点项目

  • 试点牵头单位遴选1-2个项目作为试点项目,并于2024年7月20日前报送。省住建厅建立试点项目库,对试点项目进行动态跟踪管理。

  • 试点项目原则上为2024年新开工且剩余工期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总承包项目或专业承包项目。

  • 优先安排“建筑之乡”项目、创优项目和智能建造项目为试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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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阶段(2024年9月~202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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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试点企业以培育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等特种作业人员、高等级技能工人、产业工人为重点,聚焦项目施工安全、质量、进度管理,逐步建立满足施工需要的自有班组及自有骨干工人

  • 试点牵头单位应当积极推动自有工人施工,在试点项目各环节予以落实;提高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自有工人比例

  • 点项目实行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的应当优先选用具备作业资格的试点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并在分包合同中明确要求自有工人施工的事项;已签订分包合同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

  • 分包单位培育发展一批具有专业特色的核心技术工人队伍,推动企业实体化经营;按照分包合同和试点方案要求,落实自有工人施工要求

  • 支持试点牵头单位与专业水平精、口碑好、自有工人数多的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形成较为稳定的自有队伍。

03



总结阶段(2026年5月~202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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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试点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构建建筑企业自有工人模式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体系逐步在全省推广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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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措施




充分考虑自有工人施工成本,优化定额费用编制;保障自有工人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适当调增试点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支持建设单位对试点项目实行优质优价奖励办法。

落实财税支持政策,对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符合条件的建筑工人,按规定给予技能提升补贴

对于自有工人比例达到试点目标的项目在省内奖项评选中予以优先考虑对试点项目成效显著的企业予以表扬并纳入信用评价

04





福建省项目自有工人认定标准(试行)







自有工人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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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的自有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在试点期间在该企业参建项目累计出勤180日以上的建筑工人。

试点项目的自有工人试点项目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的自有工人,以及装配式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的自有工人,且在施工现场作业累计出勤30日以上的,可以纳入试点项目的自有工人的计算范围。




试点项目自有工人比例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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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项目自有工人比例=试点期间试点项目的自有工人数/试点期间项目用工总人数。

试点项目的建筑工人出勤情况以省级实名制平台、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为准建筑工人与企业劳动关系应提供劳动合同、工资发放银行流水等相关佐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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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来看看

重庆市关于自有工人施工规定是如何推进的?

2022年7月,重庆市住建委等七部门联合印发《重庆市培育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队伍试点工作方案》,并发布第1试点企业名单(21家),明确:

  • 试点项目全面取消劳务分包,总包、专包必须采用自有工人施工,或分包给自有专业作业企业

2023年5月,重庆市住建委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第2批试点企业名单(33家)

2023年9月重庆市住建委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在房屋市政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中全面推行自有工人施工的通知》,扩大了实施自有工人施工的项目范围!文件力度很大!其中明确:

  • 对于全市所有危大工程项目截至2024年2月1日前,要全面实现自有工人施工

2024年1月、3月,重庆市住建委发布第3批(20家)第4批(5家)试点企业名单。

文件重点内容如下:

重庆市住建委关于在房屋市政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中全面推行自有工人施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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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8日,重庆市住建委、重庆市人社局等4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在房屋市政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中全面推行自有工人施工的通知》,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新招投标项目,严格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01
在危大工程中全面推行自有工人施工
  • 危大工程全面施行自有工人施工方式,项目上自有工人的认定按《关于培育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进一步加大试点企业及自有工人激励力度的通知》(渝建管〔2023〕152号)要求执行。

  • 施工单位没有自有工人或自有工人不能满足危大工程施工需要的应将危大工程依法专业分包给具有自有工人的企业或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备作业资格且有自有工人的专业作业企业。

  • 将自有工人施工落实在危大工程专项方案编制、审查、论证、审批、验收等各个环节,明确自有工人配备数量及工种类别做好施工现场相应文字、数据及现场照片等记录。

  • 危大工程采用自有工人施工的,危大工程分部分项安全文明施工费在原计费基础上费率调增15%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分部分项安全文明施工费在原计费基础上费率调增20%

02
加强自有工人组织管理
  • 自有工人应经技能培训考核合格并持有我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方可允许进入危大工程现场作业

  •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 施工单位应依法与自有工人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03
建设单位负首责,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自有工人施工方式

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总牵头单位,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

针对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招投标前,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明确危大工程应全面施行自有工人施工方式,并要求施工单位进一步完善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和细化自有工人的工种、人数等内容。在招投标文件中,建设单位应将安全文明施工费、职工教育经费单列,作为非竞争性费用,不得参与下浮。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在审批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时,发现自有工人相关内容缺项或自有工人配备数量不能满足危大工程施工要求的不予审批(签字)通过

在施工现场如发现危大工程作业人员不是自有工人或未持证上岗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04
危大工程以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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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建委《重庆市培育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队伍试点工作方案》

重庆市住建委等七部门联合联合印发的《重庆市培育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队伍试点工作方案》(渝建〔2022〕21号),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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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企业的2种转型方式

一是转型为总承包和专业承包。支持有一定规模和管理能力的劳务企业通过整合、重组等方式向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转型发展

二是转型为专业作业企业。引导小型劳务企业转型为专业作业企业,做专做精专项业务,成为建筑用工主力军。鼓励支持现有劳务企业加强与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的合作,通过划、转、并、购等多种方式转型为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控股或独资的自有专业作业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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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有工人配备数量》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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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资保证金

  • 试点企业承接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部免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已交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以申请退还。

  • 企业自有工人数量符合《企业自有工人配备数量》要求的,所有新建项目全部免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惩罚措施

对专业作业企业以及建筑工人的不良行为、不落实安全责任、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等违法违规行为情况,纳入“黑名单”记录在案,给予诚信扣分,直至取消专业作业企业备案,撤销人员技能等级证书等处罚

查看文件全文:《重庆市培育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队伍试点工作方案》

配套文件:《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专业作业企业备案试点工作的通知》

《关于培育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调增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通知》

《关于印发培育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队伍第2批试点企业的通知》


延伸阅读:住建部规定

2020年1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改委等12部门发布《关于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文件提出“当前我国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仍存在无序流动性大、老龄化现象突出、技能素质低、权益保障不到位等问题,制约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特别提出,加快自有建筑工人队伍建设。

1、劳务企业转型方向改革建筑施工劳务资质,大幅降低准入门槛。

  • 鼓励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的劳务企业引进人才、设备等向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转型

  • 鼓励大中型劳务企业充分利用自身优势搭建劳务用工信息服务平台

  • 引导小微型劳务企业向专业作业企业转型发展,进一步做专做精。

  • 鼓励建筑企业优先选择当地专业作业企业,促进建筑工人就地、就近就业。

2、加快自有建筑工人队伍建设。

  • 鼓励建筑企业通过培育自有建筑工人、吸纳高技能技术工人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毕业生等方式,建立相对稳定的核心技术工人队伍

  • 项目发包时,鼓励发包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自有建筑工人占比大的企业;

  • 评优评先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自有建筑工人占比大的项目。

3、引导和支持大型建筑企业与建筑工人输出地区建立合作关系,建设新时代建筑工人培育基地,建立以建筑工人培育基地为依托的相对稳定的建筑工人队伍。

4、加大对装配式建筑、建筑信息模型(BIM)等新兴职业(工种)建筑工人培养。

  • 制定施工现场技能工人基本配备标准,明确施工现场各职业(工种)技能工人技能等级的配备比例要求。

  • 将施工现场技能工人基本配备标准达标情况纳入相关诚信评价体系。

5、社保缴费等:

  • 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建筑工人缴纳社会保险

  • 探索适应建筑业特点的公积金缴存方式,推进建筑工人缴存住房公积金

  • 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工人,由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确保工伤保险覆盖施工现场所有建筑工人。

为什么说包工头、劳务公司将告别历史舞台?

以下群体如果不尝试转型,可能面临失业风险!

1包工头

包工头是在特殊历史条件下应运而生的。

城市发展需要大量外来务工人员,而农村剩余劳动力迫切需要进城找工作,包工头作为一种满足供求双方需求的职业介绍,应运而生。

中国建筑法律一直没有给包工头一个明确的法律地位,现在要革新这个行业是大势所趋。按法律规定,民工直接受雇于施工企业,与施工企业是劳动关系,但实际情况是,施工企业很少与民工直接发生关系,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包工头与施工企业签订劳务合同,再由包工头与民工签订劳务合同(实际上大多数情况下为口头协议)。

因此前几年,农民工讨薪、包工头讨薪极端事件不绝于耳,引发了很多社会问题。建筑工人实名制之后,施工企业将逐渐通过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库,直接获取建筑工人的从业记录、培训情况、职业技能、工作水平等信息。包工头这个中介,或许会慢慢退出舞台中央。

建议有实力的包工头,抓紧成立自己的专业作业企业。

2劳务单位

从2016年起,就有不少省份试点取消建筑施工劳务企业资质,设立专业作业资质;

2022年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明确,劳务资质改为专业作业资质,实行备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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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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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多地开展专业作业备案。

重申一遍,未来的用工将是以专业作业企业为主,逐步实现建筑工人公司化、专业化管理。所以不管是农民工,包工头还是劳务公司如果不想被社会淘汰,最好顺应趋势,提前布局,谋划转型!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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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住建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2部门《关于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深化建筑用工制度改革,加快培育建筑企业自有产业工人队伍,我厅组织制定了《福建省培育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试点工作方案》,请按照方案要求组织开展试点工作。试点过程遇到困难问题的,请及时向省住建厅建筑业处反映。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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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培育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2部门《关于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深化建筑用工制度改革,提高建筑工人技能水平,培养技能型、创新型的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进一步夯实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人才基础,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力构建社会化专业化分工协作的建筑工人队伍,利用两年的时间在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试点工作,深化建筑业劳务用工组织模式改革,加快培育建筑企业自有产业工人队伍,力争实现试点项目的施工现场自有工人比例在试点第一年、第二年分别达到的10%、20%特种作业人员自有工人比例分别达到的40%、80%以上

二、实施部门

建筑企业自有工人试点工作由省住建厅统筹推进,各设区市和各建筑之乡住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属地住建主管部门”)组织跟踪指导,具体由各试点企业负责实施。省建筑业协会等行业协会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工作步骤

试点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准备阶段(2024年7月~2024年8月)

1.确定试点企业

(1)省、市建筑业龙头企业按照自愿原则报名参与试点工作,并作为试点牵头单位具体推进。鼓励其他总承包企业积极报名参与试点工作。

(2)各设区市、建筑之乡住建主管部门推荐一批本地专业承包企业和施工劳务企业参与试点工作(详见附件1)。专业承包企业和施工劳务企业应当是规模较大、信用口碑好、具有一定自有工人基础的企业。

2.确定试点项目

试点牵头单位遴选1-2个项目作为试点项目,填报《福建省自有工人试点项目申报表》(详见附件2),并于2024年7月20日前报项目属地主管部门,由属地主管部门报省住建厅。省住建厅建立试点项目库,对试点项目进行动态跟踪管理。试点项目原则上为2024年新开工且剩余工期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总承包项目或专业承包项目。优先安排“建筑之乡”项目、创优项目和智能建造项目为试点项目。

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汇总收集本辖区试点企业和试点项目名单,填写《福建省自有工人项目推荐汇总表》(详见附件3),连同企业填报的《福建省自有工人试点项目申报表》,于2024年7月30日前报省住建厅,由省住建厅汇总公布试点企业和项目名单。

(二)实施阶段(2024年9月~2026年4月)

试点企业以培育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等特种作业人员、高等级技能工人、产业工人为重点,聚焦项目施工安全、质量、进度管理,逐步建立满足施工需要的自有班组及自有骨干工人;加强对装配式建筑、建筑机器人、智能机械设备等新型建造技术探索和应用,通过技术升级推动建筑工人从传统“农民工”向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转变。

试点牵头单位应当积极推动自有工人施工,在试点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编制、过程管控、节点验收等各环节予以落实;提高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自有工人比例点项目实行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的应当优先选用具备作业资格的试点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并在分包合同中明确要求自有工人施工的事项;已签订分包合同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项目自有工人认定标准详见附件4。

分包单位应当结合本地区建筑业特色产业和资源禀赋,以技术要求高和设备操作安装为重点,培育发展一批具有专业特色的核心技术工人队伍,推动企业实体化经营;按照分包合同和试点方案要求,落实自有工人施工要求。支持试点牵头单位与专业水平精、口碑好、自有工人数多的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形成较为稳定的自有队伍。

项目属地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省级实名制平台作用,对试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及时研究解决试点项目推进过程出现的问题;督促试点项目落实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夯实自有工人到岗施工作业,保障建筑工人工资和社会保障权益。试点项目推进情况请于每月25日前报送省住建厅建筑业处。

(三)总结阶段(2026年5月~2026年8月)

省住建厅组织属地住建主管部门对试点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梳理试点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完善具体政策措施和工作标准,构建建筑企业自有工人模式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体系,并逐步在全省推广实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省住建厅跟踪解决企业在自有工人培育、工程建设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属地住建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细化措施,明确工作协调机构,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指导各项试点工作有序开展,确保落地见效。

(二)调整计价费用。充分考虑自有工人施工成本,优化定额费用编制;保障自有工人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适当调增试点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支持建设单位对试点项目实行优质优价奖励办法。

(三)强化工人培训。试点企业应当确保职工教育经费专款专用,60%以上经费直接用于一线自有工人的教育培训。落实财税支持政策,对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符合条件的建筑工人,按规定给予技能提升补贴。

(四)强化激励措施。对于自有工人比例达到试点目标的项目在省内奖项评选中予以优先考虑对试点项目成效显著的企业予以表扬并纳入信用评价

(五)打造产业平台。支持建筑之乡、大中型建筑企业充分利用自身优势,搭建劳务用工信息服务平台,为劳务企业与施工企业提供信息交流渠道。支持行业协会与国内建筑产业互联网平台加强合作,在产业工人等方面提供解决方案。

(六)加强宣传推介。及时总结和推广培育自有工人的好经验、好做法,向全省项目推广。在省住建厅官网设立自有工人试点专栏,定期更新试点情况,并向社会宣传推介。

附件:1.福建省自有工人试点企业推荐汇总表

2.福建省自有工人试点项目申报表

3.福建省自有工人项目推荐汇总表

4.福建省项目自有工人认定标准(试行)

附件4

福建省项目自有工人认定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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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有工人认定标准

(一)建筑企业的自有工人建筑企业的自有工人,是指具有一定专业技能水平,与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单位和装配式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等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在试点期间保持较为稳定劳动关系(试点期间在该企业参建项目累计出勤180日以上)的建筑工人。

(二)试点项目的自有工人试点项目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的自有工人,以及装配式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的自有工人,且在施工现场作业累计出勤30日以上的,可以纳入试点项目的自有工人的计算范围。

二、试点项目自有工人比例计算公式

试点项目自有工人比例=试点期间试点项目的自有工人数/试点期间项目用工总人数。

试点项目的建筑工人出勤情况以省级实名制平台、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为准建筑工人与企业劳动关系应提供劳动合同、工资发放银行流水等相关佐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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