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核心原则及42个经典案例逐条解析全文23条实务应用指南培训班”的通知
国咨协[2026]074号
各有关单位:
当前,建设工程法律实务正处于新旧规则交替的关键时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以下简称“《建工司法解释(二)》”)已于2026年6月30日正式施行,共23条,从合同效力认定、招投标规则收紧、资质挂靠与转分包责任重构、工程价款结算革新、优先受偿权细化,到仲裁管辖效力边界等方面,均作出了重大制度调整。新规之下,原有无效合同认定规则将被哪些新变化?借用资质的挂靠人能否向发包人直接结算?固定总价合同遭遇材料价格暴涨能否进行调整?“以审计结论为准”条款如何攻防?优先受偿权能否随债权转让?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每一件施工合同案件诉讼策略、举证方向和代理效果。
为帮助行业相关人员精准把握新法核心要义,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破解建设工程领域合同效力认定、工程价款结算、优先受偿权行使、违法分包挂靠认定等实务难点问题,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化解矛盾纠纷,助力建筑市场规范有序发展,我会决定举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核心原则及42个经典案例逐条解析全文23条实务应用指南培训班”。本次培训立足建工司法解释(二)全文23条款进行逐条拆解,聚焦实操中的难点、盲点与裁判分歧点,确保学员即学即用,能够直接应用于实际工作。
本次培训班由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协会主办,北京市金培通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具体承办。培训结束后将颁发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协会培训结业证书,请各单位积极组织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相关人员参加。
一、培训收益
1.帮助学员厘清司法解释出台背景与核心原则,深刻理解立法层面对于建设工程市场秩序的调整方向。
2.帮助学员实现从规则理解到实务应用的无缝衔接,让每一个条文都能直接落地解决实际问题。
3.通过42个经典案例、学习从案件事实中识别争议焦点、找到对应规则、构建诉讼请求的方法,解决“看得懂条文、不会办案件”的痛点问题。
二、培训内容
第一部分 《建工司法解释(二)》的起草背景及核心内容解读
一、司法解释的起草背景
1.法律对司法解释的起草要求
2.建工解释二的起草原则
二、三类特殊主体权利的保护
1.资质借用人举证发包人对资质借用知情可要求发包人支付折价补偿款
2.接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人可要求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支付折价补偿款
3.农民工可依条例要求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清偿或者先行清偿拖欠工资
4.代位权在建工关系中的适用
三、特殊情形工程价款的确定
1.固定价格合同部分施工的价款结算
2.部分施工质保金的计算及返还
3.当事人自行达成的折价补偿协议的效力
4.审计结果与财政评审结论的采用
四、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细化要求
1.优先受偿的范围具体化
2.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确定
3.以折价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认定
4.工程价款债权受让人的优先受偿权问题
第二部分 42个经典案例逐条解析《建工司法解释(二)》全文23条
《建工司法解释(二)》全文23条款统一按照“条文解析、应用指南、实践中需关注的问题、案例解析”统一标准化授课,通过42个经典案例解析《建工司法解释(二)》的实务应用,保障学习深度与内容落地性。
第一条 必招项目的认定节点
第二条 明招暗定的合同效力认定
第三条 挂靠情形下的请求权基础
第四条 挂靠情形下的事实合同认定
第五条 挂靠行为的对外承担责任方式
第六条 实际施工人的合同相对性原则
第七条 代位权行使规则
第八条 农民工权利保障规则
第九条 固定价款合同的调整规则
第十条 固定总价合同解除结算规则
第十一条 参照合同约定结算的适用范围
第十二条 合同无效情形下的结算协议效力问题
第十三条 政府审计结算争议处理
第十四条 合同解除后的权利义务规定
第十五条 合同解除后的清场义务与证据保全规则
第十六条 缺陷责任承担规则
第十七条 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范围
第十八条 折价补偿协议效力的认定标准
第十九条 债权转让后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规则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物上代位权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起算规则
第二十二条 司法移送规则
第二十三条 溯及力规则
注:本次培训班增设授课老师现场“一对一”咨询——交流参会学员疑难复杂案件解决方案(具体事宜详见附件报名回执表)
三、培训对象
地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审计、仲裁、司法等部门及建设工程相关行业协会、律师协会负责人;建设业主单位及工程建设企业(工程承包、建筑施工、勘察设计、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管理、工程监理、工程咨询、工程造价、招标代理等)总经理、总造价顾问、法务总监、总工程师,经营管理、项目管理、市场开发、商务谈判、招标投标、合同管理、成本管理、审计、法律事务等中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业务相关的直线经理人等;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有关人员等。
四、拟邀请专家
汪老师
汪老师,全国审判业务专家,最高人民法院(高级法官),参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二)》的起草与反馈对接工作,对条文背景与核心规则有权威、深入的理解。
曹珊老师
曹老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与房地产委员会副主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法律顾问、中国建筑业协会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副会长,《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实务应用指南及案例解析》主编,长期从事建设工程法律实务工作,实践经验丰富。
五、时间地点
2026年8月21日—23日(21日全天报到) 西安市
2026年9月11日—13日(11日全天报到) 上海市
六、相关费用
A:3680元/人(含培训费、场地费、资料费、专家、结业证书、会议期间午餐等),住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B:5680元/人(含培训费、场地费、资料费、专家、一项岗位能力证书、会议期间午餐等),住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C:以上内容线上培训费用:28000元一个学习账号,单位投屏播放,统一观看,支持在线问答。
D:以上内容线下参会,50000元/单位(不限人数,不含会议期间午餐、住宿及结业证书等费用)。本课程也可以采取定制内容学习、请专家到政府、企业内部培训,40000元/天(含课酬、专家与助教交通费、资料费等),场地由培训单位提供。
备注:参加培训,考试成绩合格颁发证书,2000元/人/项(证书由我会颁发“《商务经理》《合约经理》《法务经理》《项目经理》”。岗位能力证书申报材料:报名表、2寸照片(白底免冠彩照)、身份证正反面、学历证书,以上报名材料均需电子版。
费用可汇至以下账户或报到时以现金方式缴纳。
户 名:北京市金培通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开 户 行:北京银行阜裕支行
汇款账号:0109 0373 1001 2010 5095 344
七、报名办法
凡参加培训班的人员,请填写报名回执表;具体培训场所、乘车路线等,于培训前7天发送全体培训人员。
电话咨询:010-87205552
联 系 人:齐老师 18501363001
邮 箱: 834433073@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