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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厅:即日起,入库专家应具有国家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职称!
来源: | 作者:longjijianshu | 发布时间: 2024-07-03 | 112 次浏览 | 分享到: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建厅,整理:度川管理研究部,转载请注明!

6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建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来源及分类】  专家库成员可以是政府有关部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施工监理、设计单位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的相关技术人员

专家库成员按照建筑工程(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设备安装)、轨道交通、石油化工、电力工程、水利工程、交通运输、消防救援等进行专业分类管理。

第十条【入库条件】  受聘专家原则上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规定,品德良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承担工作任务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廉洁自律。

  • (二)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 (三)具有10年以上消防相关行业、专业管理、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经验,具备较高的专业技术分析鉴定能力,熟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安全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工程建设、消防安全领域的业务能力和水平。

  • (四)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相关国家注册执业资格,在工程建设或消防安全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 (五)无学术不端问题、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无违法犯罪记录。

  • (六)无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党纪政务处分且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情形。

  • (七)无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不能担任专家的其他情形。

原文如下:

图片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建人〔2023〕96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监督管理,健全专家库制度,规范专家活动,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促进建设工程消防行业健康发展,结合工作实际,我厅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成员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6月2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我区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区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的建立、管理、使用以及专家库成员履职评价等活动。
第三条【部门权责】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立和管理我区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并依托广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实行信息化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在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职责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专业匹配、能力胜任和利益回避的原则,在管理平台的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协助开展工作。
第四条【专家库作用】  专家库为我区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评审论证、应急处置、事故调查等活动提供技术支撑。
第二章  专家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参与工作】  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专家库成员主要参与以下工作: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技术标准制定。
(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三)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评审。
(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政策和标准调研、防火技术课题研究、咨询、培训、宣传等活动。
(五)对建设工程火灾事故调查及原因分析。
第六条【专家义务】  专家库成员应当遵守以下职业道德和自律要求:
(一)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技术标准。
(二)坚持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对出具的书面结论、意见等工作结果负责。
(三)与参与审查、咨询、评审、论证、检查、调查的建设工程各相关建设责任主体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结论公正的,应当事前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四)不得泄露商业秘密、工作秘密或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评审、论证结果公布前不得泄露专家个人意见和专家组评审论证结论。
(五)廉洁自律,不得索取或收受任何形式的馈赠,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第七条【专家培训】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专家开展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相关业务知识、法律知识以及廉洁纪律和职业素养等,并进行相应考核。
第八条【经费保证】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专家库成员履行工作职责所需经费,由委托部门参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专家入库
第九条【来源及分类】  专家库成员可以是政府有关部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施工监理、设计单位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的相关技术人员
专家库成员按照建筑工程(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设备安装)、轨道交通、石油化工、电力工程、水利工程、交通运输、消防救援等进行专业分类管理。
第十条【入库条件】  受聘专家原则上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规定,品德良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承担工作任务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廉洁自律。
(二)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三)具有10年以上消防相关行业、专业管理、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经验,具备较高的专业技术分析鉴定能力,熟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安全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工程建设、消防安全领域的业务能力和水平。
(四)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相关国家注册执业资格,在工程建设或消防安全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五)无学术不端问题、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无违法犯罪记录。
(六)无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党纪政务处分且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情形。
(七)无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不能担任专家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入库及管理】  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入库专家名单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布,并实行下列动态管理:
(一)入库方式。符合基本条件的专家可由本人自荐或单位推荐的方式申请入库。专家登录管理平台,如实填写资格审查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真实性审核后推荐提交。
(二)资格审核。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审核小组对专家资格进行审核,确定拟入库专家名单。
(三)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不定期调整专家库的分类和各类专家人员。
(四)专家的工作单位、职称、通讯方式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上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五)对违反规定从事相关活动的专家,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取消专家资格或相应处理意见。
第四章  专家评审
第十二条【抽取原则】  从专家库中抽取评审咨询专家,一般应遵循随机原则。专家库成员按专业类别和学术专长分类,按需求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三条【特殊情形】  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工作所需,或项目特别重大、涉及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有特殊要求的,可由主管部门直接指定专家,并报厅机关纪委备案。
第十四条【使用原则】  专家使用坚持轮换原则,原则上每位专家每年参与评审活动不超过5次
第十五条【回避原则】  专家选取遵循回避原则。对于被评审对象或其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平公正的,在参与相关活动前应主动提出回避请求。
第十六条【成立专家组】  专家评审会应成立专家组,根据所需抽取专家的活动类型在管理平台创建对应的活动后,可按照从事专业名称、所在地区、职称等条件随机抽取拟定专家及备选专家。专家组总数不少于7人,由抽取专家推选组长。
第十七条【评审程序】  专家评审由专家组组长主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宣布评审事项、纪律和要求。
(二)组织查阅申请材料,核查原始材料。
(三)进行实地核查或技术论证。
(四)进行质询。
(五)组织专家讨论,评审专家应当独立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的评审意见,存在不同意见的,应当另行注明。
(六)专家组表决,宣布明确的评审结果。
第十八条【评审纪要】  专家评审应当形成纪要和意见,并填写专家组评审结论意见表,由参加评审的专家签名确认。
专家评审纪要应当包括评审基本情况和评审结论及其依据、不同意见和保留意见情况等。
第十九条【评审日志】  专家评审结束后,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在管理平台上如实填写参加活动日志表。
第二十条【履职评价】  专家参加评审或其他活动结束后,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评价小组对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并在管理平台上进行记录评价结果。
第五章  专家库管理与维护
第二十一条【信息化管理】  专家库采用信息化管理平台进行管理,加强入库专家的个人信息、参与活动、专家抽取等内容管理,通过数据分析评估已入库专家分布在各区域各专业专家人数情况、专家综合能力水平情况,及时更新、补充、清退专家库专家。对动态加入或退出的,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出库管理】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予以出库:
(一)不履行专家职责,无正当理由连续不参加评审及相关活动2次(含)以上的。
(二)同一聘期内评价结果2次不达标的。
(三)不参加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不通过的。
(四)存在学术不端、不良社会信用记录、违法违纪行为。
(五)在履行专家工作职责中存在明显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在履行专家工作职责中应主动申请回避而未申请回避,且情节特别严重的。
(七)因年龄、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再担任专家的。
(八)专家本人或专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出库的。
(九)其他客观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建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