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常态化动态核查及其结果应用的通知》。通知明确,将于2024年7月1日开启资质动态核查工作。 与此同时,吉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对注册建造师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开展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5月20日起,对全省本省从事工程建设的注册建造师开展排查整治! (一)提供虚假材料注册的; (二)在不同单位重复注册的; (三)社保关系不在注册单位的; (四)在注册单位缴纳社保不连续的; (五)本人不在注册单位工作,人证不符的; (六)超出注册证书执业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七)一年内重新注册2次及以上的; (八)担任房屋市政工程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未实际到岗履职、“人证分离”的; (九)担任房屋市政工程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在施工期间未按规定履行变更手续随意更换的。 自查自纠阶段(5月20日—6月30日):各地住建部门组织企业、人员开展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并督促整改。在7月10日前,各市(州)住建部门需汇总并上报自查情况。 调研督导阶段(7月15日—10月30日):省厅对各地整治情况进行督导,并组织随机检查。检查重点是未履行社保承诺等异常情况和被投诉的企业和人员。 处理处罚阶段(2024年11月15日前):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逾期未整改的企业和人员,各地住建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文件原文如下: 吉建管〔2024〕7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建设执业资格制度,进一步强化建筑市场监管力度,创建一流营商环境。经研究,决定加强注册建造师事中事后监管,开展注册建造师“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排查整治工作。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 通过考试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按照相关规定注册,在本省从事工程建设的注册建造师。 二、整治内容 (一)提供虚假材料注册的; (二)在不同单位重复注册的; (三)社保关系不在注册单位的; (四)在注册单位缴纳社保不连续的; (五)本人不在注册单位工作,人证不符的; (六)超出注册证书执业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七)一年内重新注册2次及以上的; (八)担任房屋市政工程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未实际到岗履职、“人证分离”的; (九)担任房屋市政工程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在施工期间未按规定履行变更手续随意更换的。 三、整治方式及时间 (一)自查自纠(5月20日—6月30日)。各地开展自查,凡存在上述情形的,各地住建部门及时纠正并督促整改。7月10日前,市(州)住建部门汇总辖区内自查情况,填报《市(州)建造师执业行为自查自纠情况汇总表》(附件)上报省厅建筑管理处。 (二)调研督导(7月15日—10月30日)。省厅对各地整治情况进行督导,并组织各市(州)住建部门随机抽取不同类别的注册建造师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未履行社保承诺等异常情况和因人员证书问题被投诉的企业和人员。 (三)处理处罚(2024年11月15日前)。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人员,逾期仍未整改的,各地住建部门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实施。各地住建部门要明确工作任务,督促辖区内企业、人员开展自查自纠和监督检查工作,利用信息化等手段,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相关企业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排查力度,及时上报相关情况。 (二)依法从严查处。要遵循“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对照《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拒不整改的人员和企业,各级住建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对于涉及撤销注册许可,提请注册许可机关依法撤销其注册许可。 (三)建立长效预防机制。各地住建部门对专项整治工作要进行全面分析总结,认真梳理分析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充分总结经验,形成预防、查处和监管的长效机制。 附件:市(州)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自查自纠情况汇总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5月20日 原文链接: http://xxgk.jl.gov.cn/zcbm/fgw_98022/xxgkmlqy/202405/t20240531_8915686.html 吉建管〔2024〕8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统一大市场部署,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优化工程招标投标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等文件要求,决定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常态化动态核查,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一)注册地在我省的建筑业企业全部资质。 (二)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监管平台”)进行信息登记的入吉建筑业企业相关单项资质。 二、核查标准 (一)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按照《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要求核查注册建造师人数。 (二)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核查一级资质注册建造师人数。 (三)其他资质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的最低等级核查注册建造师人数。 三、核查方式 (一)省内建筑业企业单项资质的注册建造师人数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在“省监管平台”上标注“资质异常”,并限期3个月内整改。企业整改后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省监管平台”取消标注。企业整改期满后仍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由资质许可机关依法做出降级或撤销处理,并予以公告。 (二)入吉建筑业企业,应在“省监管平台”报送企业基本信息,同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单项资质和注册人员信息,对注册建造师人数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不予登记;对已经登记的建筑业企业,在“省监管平台”上标注“资质异常”,直至企业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内注册建造师人数符合资质标准要求后取消标注。 四、核查结果运用 (一)在“省监管平台”标注“资质异常”期间,不得应用异常资质在我省承揽新的工程,省内的建筑业企业不得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变更等业务。 (二)建设单位在选择建筑业企业作为施工单位时,应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主动查询“省监管平台”公开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状态,选用资质状态正常的企业。 (三)各地住建部门应将“资质异常”的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在日常监管中重点抽查该类企业承建的在建工程项目人员履职及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情况。 五、其他事项 (一)建筑业企业经审批获得资质后,应当持续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人数,不得随意抽离注册人员,应当保证企业在承揽工程过程中具备规定标准的专业技术力量。 (二)资质动态核查工作拟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启动,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厅建筑管理处。 (三)住建部关于资质动态核查的文件规定出台后,具体核查内容和标准按最新文件进行调整。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5月20日 原文链接: http://xxgk.jl.gov.cn/zcbm/fgw_98022/xxgkmlqy/202405/t20240531_8915687.html
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如涉侵权或原版权所有者不同意转载,请及时联系我们,以便立即删除。